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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于化工品出運, 一般情況下有如下要求:
一.化工品出運所需單證
1.提供化工研究院出具的"運輸條件鑒定書"
2. 提供非危證明.如遇"運輸條件鑒定書"上生產(chǎn)廠家和送樣單位不一致的,需兩家都提供"非危證明"."非危證明"的要求如下:
1.必須是統(tǒng)一格式(樣本見附件)
2.此證明必須用電腦打印(手寫無效)
3.此證明必須加蓋公章.(復印件無效)
4.中英文品名必須與化工鑒定書中的品名一致.
5.電池型號必須與鑒定書中的型號一致.
3.提供化工大詞典/醫(yī)藥大詞典,或者他相關大詞典上相關的一頁和首頁.(見附件樣本)上面蓋公章,寄正本.
4.箱子上要刷化工嘜頭:必須是粘膠紙,上面要蓋公章; 內容必須包括:箱數(shù)/中文品名/英文品名(這個內容必須與化工鑒定書上一模一樣).2008年10月1日起,凡在PACTL交接的化工品每箱貨物外必須附上如附件所示(品名、凈重、毛重、出口公司、生產(chǎn)廠商、代理商、出廠包裝規(guī)格)標簽,如有鑒定證書須在鑒定證書后也附上相同內容標簽。(標簽大小無規(guī)定,但格式必須按照附件)
5. 如若鑒定書上送樣單位與經(jīng)營單位不一致的,須經(jīng)營單位出具一份委托送樣書.
6.情況說明一份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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